8月12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
会上披露,条例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于2025年7月31日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将会同有关单位大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同长江流域其他省市的协同协作,确保“一江清水东流、一库净水北送”。
五大方面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长江湖北段是长江流域重要水源涵养地、饮用水水源地和国家重要生态屏障,同时也是“黄金水道”的重要航段,船舶来往频繁、总量日益增长,给污染防治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挑战。湖北作为长江径流里程最长的省份,肩负“一江清水东流”重任。
据介绍,条例共6章63条,包括总则、船舶污染防治措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监督管理和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等,重点规定了五方面内容。
在健全船舶污染防治体制机制方面,条例规定政府及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和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以及船舶有关作业活动单位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在加强船舶污染关键环节治理方面,全面推行“船上储存、交岸处置”的船舶水污染治理模式,明确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处置全流程要求。加强船舶燃油质量监管,建立船舶燃油质量信息通报机制,明确船舶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同时,规范岸电设施的配置和使用,减少大气污染。针对社会关注的船舶噪声污染、利用船舶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等问题予以回应。
在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方面,条例完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体系,编制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建立船舶污染事故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规范事故处置程序,按照规定对事发地及其周边水域、下游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开展监测,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有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在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监管和区域协作方面,推进船舶污染防治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加强法律监督,规定政府将船舶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强化区域协作,加强与长江流域相关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协作,共同推进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在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方面,重点对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船舶水污染物排放管路未盲断铅封或者擅自恢复、未按照规定洗舱、未按照规定接收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明显可见黑烟、未按照规定提供岸电等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强制度刚性。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对于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切实履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工作举措,推动条例贯彻落实。
持续推动长江航运绿色低碳转型
航运业绿色低碳转型,是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必答题,既是大势所趋,也是责任所在,更是船舶污染防治的治本之策。近年来,湖北以降碳减污扩绿为导向,大力推进长江航运绿色发展。
长江航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湖北积极探索船舶污染治理新模式,与沿江政府共同构筑“船—港—城”污染防治保障体系,取得较大成效,常年航行于长江干线的3.62万艘船舶基本实现“零排放”。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岸电设施建设改造基本完成,2021至今年7月,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累计5.7亿余度,相当于节省燃油13万余吨、减少碳排放42万余吨。推动建成投用LNG动力船、电动船等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300余艘。长江干线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洗舱站、LNG加注站、制氢加氢站等绿色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为长江航运绿色低碳转型提供了有力支撑。
据了解,为适应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条例着重在五个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
通航水域全覆盖。条例明确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以及与长江干流相连的通航水域航行、停泊的船舶,以及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区域协作全方位。条例作为湖北与重庆、江西第一个协同立法项目,实现了长江中上游协同立法的开篇破题,设置了“区域协作”专章,明确加强沟通协调,共享船舶污染监测预警,污染物跨区域接收、转运、处置和船舶污染事故处置等信息,同时建立执法协作、应急协作等制度。
实行“零排放”制度。条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船舶水污染物“船上储存、交岸处置”治理模式上升为法规制度,明确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水污染物应当分类收集、储存,并交付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等接收单位依法处理,不得向水体排放,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效控制船舶噪声。条例规定,对于船舶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政府应当组织制定船舶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同时规定,船舶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等需要特别保护的水域航行、作业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水下噪声对水生生物的干扰。
推动绿色航运发展。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动船舶工业产品体系、制造体系、供应链体系绿色转型,促进绿色智能船舶的研发制造、推广使用和能源供应等配套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时,对建立船舶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等作出规定。
